【誘拍裸照】涉誘騙少女拍照兼性交舞台劇導演黃嘉威囚7年半 官斥利用專業誘騙少女作洩慾工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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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21/04/09 12: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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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誘騙少女拍照兼性交舞台劇導演黃嘉威囚7年半。(資料圖片)

現年39歲的舞台劇導演黃嘉威,涉藉物色女模特兒拍照為由,分別相約4名13至15歲少女到賓館拍性感照或裸照,又與部分少女性交及口交,並將過程攝錄。黃早前於高等法院承認非禮及非法性交等共18項控罪,還押至今(9日)判刑。法官引述心理報告指,被告因父親生意失敗後失蹤而嚴重缺乏安全感,藉與朋友進行隨性行為以滿足性慾,享受被呵護的感覺。法官斥責被告利用專業及金錢利誘年輕少女作為洩慾工具,案件精心部署及策劃,誘騙年輕及入世未深的事主,考慮到案件持續4年等嚴重性,共判監7年半。
 
被告黃嘉威(39歲),早前承認10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、6項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、1項企圖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1項非法性交罪。
 
法官判刑時引述事主A創傷報告指,事主年幼時受到被告恐嚇作為性的發洩工具,受到嚴重心理折磨,致整個青春期被毀。A因長期遭被告的洗腦影響,事後置身無助的感覺,生活在羞愧之中,須接受心理治療,以重建自信及對其他人信任。
 
至於被告的心理及精神報告指,被告沒有精神病,亦沒有任何性癖症包括戀童癖。被告於演藝學院讀書期間,因父親生意失敗破產,並於訴訟期間失蹤一段時間,令被告嚴重缺乏安全感,及後被告因工作不穩定,令此感覺更為強烈。
 
法官指報告透露,被告與學習及工作上的朋友進行隨意性行為以滿足性慾,享受被呵護的感覺,而毋須負任何責任。報告又指被告控制涉案女童過程中,令他得到工作上得不到的滿足感。被告於人前表現一切美好,因他不會向別人求助及透露個人問題,卻生活在不安全及不踏實感覺中,建議他接受壓力管理及性慾控制的心理治療。
 
法官引述被告求情指,被告自2007年於演藝學院畢業後擔任舞台劇演藝工作,翌年開始於不同中學擔任戲劇導師,及至2018年平均月入約4.5萬元。
 
代表律師呈上109封求情信,包括由被告及其家人,以及其他不同背景及行業人士撰寫,被告表示深感悔意,其他人亦對被告有良好評價。法官指代表律師求情指,被告因一時未能控制自己慾念而犯案,還押兩年間已作出反省。
 
法官指被告於案發時為逾30歲成年人,卻利用專業及金錢利誘年輕少女作為洩慾工具,雖然報告指被告稱從中可得到日常生活及工作中不能得到的滿足感,惟被告犯案因不能控制性慾,不安份已有1名相處多年的女友,經常沉溺於隨性旳性行為中。
 
法官指被告比案中事主年長19至22年,4名事主某程度上因對其信任及所作出之承諾才赴約,被告利用事主對其信任以得到渴望的猥褻目的,案件精心部署及策劃,誘騙年輕及入世未深的事主。從事主A報告指,她因事件令其於這創傷下,不快地渡過人生的青春期,其餘事主拒絕提供報告,法官認為事件對她們有一定深遠影響,望她們得到適當心理治療。
 
法官考慮到本案持續4年,被告有計劃及持續犯案等嚴重性,就18項控罪判處入獄7年半。
 
事發於2014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5日期間,涉及4名事主A、B、C及D,事發時13至15歲,其中A涉及6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2項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。
 
案情指,A於2014年初13歲時透過網上平台認識被告,當時被告自稱是攝影師,正物色女模特兒,A同意及於同年7月應約到荃灣一賓館拍照。A最初穿上衣服,被告其後要求她換上性感內衣,並指導她擺出性感姿勢拍照,最終A被要求脫光衣服,由被告拍下裸照。
 
其後被告替A蒙上眼睛,並要求替他口交,A於不自願下照辦。及後,被告多次相約A拍照及要求口交,A因已習慣而未有反抗。及至16歲時,被告得知與A男友有性行為,亦要求與A性交,A同意,自此至17歲時,A每月與被告性交1次。
 
及後男友發現被告與A的whatsapp對話而報警,警方安排A赴約時拘捕被告,警方並於其手機及電腦發現涉及4名事主的裸照,以及口交和性交片段,涉案相片共3,488張,片段則共40段,因而揭發案中另涉3名事主。被告警誡下稱相片及片段均自用,並沒有向外流出,並稱不知道部份少女未滿16歲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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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